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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14阅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切实做到下管一级,上追一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一)集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二)个人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后果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主要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后果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由学院党委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由学校给与处理和处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警示性谈话:适用于群众有信访举报,但所反映的问题情节较轻的。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适用于群众有举报,反映问题较轻的,但认错不够主动的或有抵触情绪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问题,但影响不大的。

3、通报批评:适用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或在落实责任制中领导没有履行好有关职责出了问题的。

4、取消评优资格:适用于对责任制落实不好,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直接取消评优资格。

5、诫勉:适用于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连续两年被定为不合格的;群众有反映,又存在一定问题,对错误认识不够,有抵触情绪的。凡被诫勉的干部,由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诫勉。被诫勉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二)组织处理

调离、免职或辞职:适用于存在问题比较突出,有违纪违法嫌疑但一时无法查清,或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经济处罚

适用于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的,或因工作失误给地区或部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坏影响的,经学院研究决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年终津贴。

(四)党纪政纪处分

适用于违反党纪政纪证据确凿,按照规定够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校党委和校纪委,应给予追究政纪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上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调整其职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上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建议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校党委明确提出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三)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四)不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者虽然制定但不督促落实的;

(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考核和检查,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严重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七)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中,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致使发生重大问题的;怂恿、支持、包庇、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八)对师生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以及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十)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没有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责任者的;

(十二)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十五)对违反《实施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校党委和纪委,建议直接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注意理论学习,政治观念淡薄,对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决议、决定态度消极,甚至有错误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的纠纷,贻误工作或给全局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中央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有以权谋私行为,群众反映较大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但一时又难以取证,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五)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造成一定影响,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全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