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培养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厅、教育厅《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14〕184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全面试行以研究生资助机制改革为重要内容的培养机制改革,设立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奖学金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成果突出;
5. 前一学年度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第二条 享受奖学金范围和年限
1. 2014级以后(含2014级)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
2.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
第三条 资金来源和管理
奖学金资金来源由省财政和学校统筹投入专项资金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必须使用不同的成果申报。
第四条 奖学金分配原则和比例
1. 奖学金的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 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的平均比例占符合申请条件研究生的100%;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的平均比例占符合申请条件研究生的60%,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学科人数、特点等情况,并根据每年研究生招生、培养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奖学金等级和奖金
1.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博士生奖学金设置
等级 |
奖学金(单位:元 /年) 比例(占参评学生的百分比) |
一等奖 |
10000 15% |
二等奖 |
8000 30% |
三等奖 |
6000 55% |
2.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等级 |
奖学金(单位:元 /年) 比例(占参评学生的百分比) |
一等奖 |
8000 10% |
二等奖 |
6000 20% |
三等奖 |
4000 30% |
第六条 管理和评定机构
1. 学校成立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和各院、所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制定修改本管理办法,规划工作方向,调整分配比例、等级和奖金设置等。
2. 工作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为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院相关人员组成。
3. 各院(所)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和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组成。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制定本单位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根据本办法制定、修改本单位奖学金的评定细则等。
4. 各院(所)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由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任组长、学工组长任副组长、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负责组织开展本院、所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
1.奖学金的申请
(1)推荐免试生
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奖学金,获奖等级一等;(一等指标不够的,按复试成绩排名,获得二等。)
(2)统考生
第一学年奖学金不区分第一志愿与调剂的区别,都根据初试和复试加权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学年度及以后奖学金的评定,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第二学年度以后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上一学年度学生的学习成绩(占35%)、学术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占50%)、导师评价情况(占5%)、获奖励情况(占5%)、参加集体活动表现和学生的日常行为道德表现(占5%)等指标综合评定。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申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查课通报者,考试作弊者;
(4)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考核年度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6)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7)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3. 奖学金评定复议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应书面提请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具体由学院工作小组受理;若对学院复议仍有异议,可书面提请向学校奖学金工作委员会申请再次复议,具体由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受理。学校奖学金工作委员会的复议结果将为最终结果。
第八条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1. 学校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将确定的获奖同学名单造册后送财务处发放。
2. 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办理报到或注册手续后方可发放。
3.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学校将暂停发放奖金。
(1)休学;
(2)出国(境)学习和研究。
出国(境)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停发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回校后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恢复发放。
4.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从查实之日起终止发放并取消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考试作弊或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4)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5)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
第九条 各院(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